燃油燃氣鍋爐設在高層建築內需要的條件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放置在建築物的一樓或負一層靠外牆位置,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應使用在負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通道間的距離大於6.00m時,應使用在屋頂上。
選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於等於0.75的氣體作燃料的鍋爐,不可放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通道。外牆上的門、窗等開口位置的上方應使用寬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體阻燃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0m的窗檻牆。
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位置之間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樓板隔開。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一定要在隔牆上開門窗時,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20h的防火門窗。
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00m3,且儲油間應使用防火牆與鍋爐間隔開。當一定要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使用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使用避免油品流散的設備。油浸電力變壓器以下應使用儲存變壓器所有油量的事件儲油設備。
7、鍋爐的容量應達到現行技術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50041的相關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8、應使用火災報警裝置和除鹵代烷之外的自動滅火係統。
9、燃氣、燃油鍋爐房應使用防爆卸壓設施和單獨的通風係統。選用燃氣作燃料時,通風透氣能力不小於6次/h,事故排風換風次數不小於12次/h。選用燃油作燃料時,通風透氣能力不小於3次/h,問題通風透氣能力不小於6次/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