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型電蒸汽發生器相關意見
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屬於特種設備,有國家質檢總局定義管理,2005年有發文如下:
質檢特函[2005]20號
關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設計、製造、使用等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來,許多單位來函、來電詢問關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設計、製造、使用登記等環節中有關安全監察方麵的問題。經我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的設計
1.對於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在設計時可以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蒸規》)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也可以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設計。但是按照壓力容器進行設計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在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本體上應當設置安全閥或其他安全泄放裝置。其數量和排放量計算應當符合《蒸規》的要求;
(2)對於無法進入內部進行檢驗和清洗的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應當設置清洗孔或檢驗孔;
(3)在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本體上應當設置水位計或缺水自動保護裝置。
2.按照鍋爐設計的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其設計文件應當經我局公布的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按照壓力容器設計的電熱蒸汽發生器,其設計單位應當具備D級或以上(C級、A2或A1級)壓力容器設計資格。
二、關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的製造
具備與產品相應級別鍋爐製造資格的單位或具備D級、C級、A2級、A1級壓力容器製造資格的單位,均可按照前款規定製造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
三、關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的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對於小型電熱蒸汽發生器的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鍋爐的有關規定進行。
以上意見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